中国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联盟

联盟章程

中国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联盟,英文名称为Mechanical Education Union of Excellent Engineers,英文缩写MEUEE。由高等院校、企业和学会等单位自愿组织而成。

第二条联盟是为了响应并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有关精神,扎实推进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组织下,联合高等院校、机械企业、相关学会等单位,开展多角度、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合作,实现联盟内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努力培养面向未来机械行业发展的新型工程人才,更好地为我国机械行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我国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联盟在国家教育部指导下,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组织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联盟成员均需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联盟基本原则

第五条联盟构建原则

(一)统一目标

联盟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出发点,以促进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为己任,全方位加强联盟高校间、校企间、企业间关于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的创新与合作,整合资源,构建平台,为机械行业人才需求和机械行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服务,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二)工作原则

共建共享、互惠共赢、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统一协调

根据国家教育发展需求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联盟统一规划合作计划,协调“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框架内的教育合作项目开展,并切实推动其有效实施和创新发展。

(四)权利义务对等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联盟章程和其他协议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求同存异、共同投入、共享利益、互惠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工程型人才教育共同体。

(五)组织开放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可以吸纳能促使联盟健康发展,且在教育教学优质资源、校企合作、机械行业发展、资金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加入联盟。

第六条联盟工作任务

(一)人才培养

通过编制卓越计划机械类专业案例集,开展专题研究,总结高校机械类专业卓越计划的实施经验,研究卓越计划中的教育教学问题,为高校开展面向行业、面向未来的工程教育改革提供借鉴。

(二)校企合作

联盟为高校和企业搭建“开放务实,密切合作”的交流平台。联盟内高校和企业、行业组织本着机械行业人才培养的共同需求,探讨人才培养的合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联盟内企业为联盟内高校学生建立实践实训基地,并充分调动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资源参与教学与实训。

(三)师资队伍建设

开展高校间相关教学经验与教研成果的交流和互动,探索形成提升高校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路径和机制,共同研究建设企业师资队伍的方案和模式。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七条加入联盟条件

1.承认《中国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联盟章程》,遵守联盟的相关规定。

2.在机械行业、工程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机械企业和相关学会等单位。

第八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推荐理事候选人。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联盟理事单位及理事。

第九条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单位的权利

1.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2.共享联盟建设的经验与成果;

3.优先参加联盟举行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经验交流、实践培训等活动;

4.退出联盟。

(二)理事单位的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章程,积极参与联盟建设,在联盟各项工作中,发挥作用,完成任务;

2.为企业人才需求服务,为高校工程型人才培养工作服务;

3.基于合作基础,向国家机关、政府机构提供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方面的建议及意见;

4.宣传联盟及联盟活动,扩大联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理事单位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理事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商议后,即免去其理事单位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联盟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单位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由其推荐理事长候选人。理事长单位通过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副理事长单位名单,并由其推荐副理事长候选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盟理事大会选举产生,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届任期5年。

轮值副理事长经理事长办公会在副理事长中协商产生,任期一年,视情况可延长一年。

联盟设立一位司库,经理事长办公会在本届副理事长中协商产生,任期为一届。

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并由其提供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由联盟理事大会选举产生,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为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校企双赢与可持续发展,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既要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机械工程人才教育工作、承担工程实践基地建设,发挥企业专家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又要推动高校协助企业开展工程技术革新以及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联盟理事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负责研究联盟的重点工作。联盟设立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单位由理事长单位与各方协商后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任命。首届秘书处挂靠在北京工业大学,由其提供办公条件保障。秘书处由北京工业大学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派员组成。

第十四条理事长办公会负责领导开展联盟各类重要活动。联盟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办公会的召开,须有理事长办公会成员1/2以上(含1/2)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长办公会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联盟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轮值副理事长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确定联盟工作任务,组织联盟相关成员单位实施;

3.负责推进联盟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

4.负责召集联盟理事大会;

5.为联盟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理事长、轮值副理事长履行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2.根据联盟工作任务,主动组织相关活动;

3.承担理事长办公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盟各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2.协同实施联盟年度各项活动;

3.负责与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联盟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

4.完成联盟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司库与轮值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起负责制定联盟年度经费计划,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司库应定期审核联盟的财务收支并向联盟全体成员公示。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联盟运行机制

联盟在国家教育部的指导下,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组织下,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为载体,实行教育教学资源和经验成果共享、优势互补,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各方必要的责、权、利。

第六章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联盟会费管理原则

联盟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中国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联盟的各高校成员单位应向本联盟缴纳会费,按期缴纳会费是成员单位应尽的义务。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是联盟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十二条联盟各高校成员单位的卓越计划专业点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会费人民币贰仟元(¥2000)。

第二十三条会费的使用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1.联盟日常运行费用;

2.为联盟成员提供会员服务所需费用;

3.联盟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活动补充费用;

4.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四条会费的征收、监督与管理

1.会费由理事长单位负责收取,独立核算。

2.会费的收支情况由司库每年向联盟理事大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联盟成员的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管。

3.按期缴纳会费的联盟成员单位可申请成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团体会员,享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的权利。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提案,经联盟理事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生效。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制修订草案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联盟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指导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机械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联盟。